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14號
- 聲請人
- 許曉琴
- 代理人
- 高治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8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總股數 總張數 1 華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363至93-ND-000402 40,000 40 1,100,000 146 2 華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69至93-NE-000174 1,060,000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