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41號
- 聲請人
- 韋美伶(即高兆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案號:113年度除字第841號 發行公司: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 發行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公司: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公司: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