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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4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吳佳薇

聲請人
韋美伶(即高兆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案號:113年度除字第841號               
   發行公司: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
   發行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公司: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公司: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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