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蔡英雌
- 原告蔡芳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蔡芳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劉宇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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