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47號
- 聲請人
- 蔡芳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