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69號
- 聲請人
- 理特尚文化實業有限公司
-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
- 法定代理人 蘇榮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理特尚文化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榮芳)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 112年11月7日 13萬元 0000000 2 理特尚文化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榮芳)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 112年11月15日 15萬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