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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6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珮如

聲請人
理特尚文化實業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蘇榮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8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理特尚文化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榮芳)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 112年11月7日 13萬元 0000000 2 理特尚文化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榮芳)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 112年11月15日 15萬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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