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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洪文慧
  • 法定代理人
    羅尤呈

  • 原告
    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尤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九日、付款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面額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票據號碼SS○○○○○○○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九日、付款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面額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元、票據號碼SS○○○○ ○○○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民國一一二年度司 催字第二二八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開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一一三年一月九日、付款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面額二十二萬元、票據號碼SS○○○○○○○號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二年度 司催字第二二八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文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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