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14號
- 聲請人
- 張涵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94-NX-0000000-0 1 778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