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35號
- 聲請人
-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遠
- 代理人
- 吳沐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申報權利期滿日 (民國) 001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2年9月12日 9,000元 BA0000000 3個月 113年4月2日 002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2年10月8日 9,000元 BA0000000 3個月 113年4月2日 003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2年11月8日 9,000元 BA0000000 3個月 113年4月2日 004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2年12月8日 9,000元 BA0000000 3個月 113年4月2日 005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1月8日 9,000元 BA0000000 4個月 113年5月2日 006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2月8日 9,000元 BA0000000 5個月 11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