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吳鈞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吳鈞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400 2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24 3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