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歐拉西語教育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歐拉西語教育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伊斯帕尼亞西語文化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王迪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靜心學校財團法人 王倚惠 永豐商業銀行興隆分行 112年5月1日 72,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