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86號
- 聲請人
- 歐拉西語教育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伊斯帕
- 聲請人
- 尼亞西語文化文理短期補習班
- 法定代理人
- 王迪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靜心學校財團法人 王倚惠 永豐商業銀行興隆分行 112年5月1日 72,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