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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8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瓊華

聲請人
歐拉西語教育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伊斯帕
聲請人
尼亞西語文化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王迪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靜心學校財團法人 王倚惠 永豐商業銀行興隆分行 112年5月1日 72,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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