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陸許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判決認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青島新核芯科技有限公司、陳偉銘、仟晨科技有限公司、蔡科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陸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青島新核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銘 代 理 人 越方如律師 相 對 人 仟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科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7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在大陸地區有承攬合同糾紛,經大陸地區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及生效,為此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02民初516號 判決等語。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相對人之登記公司所在地位在新北市新莊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性質為非訟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應由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4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