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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35號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范智達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五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抗 告 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抗 告 人
張綱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事聲字第35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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