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35號
- 抗 告 人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五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謝良駿
- 抗 告 人
-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許慧娟
- 抗 告 人
- 張綱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事聲字第35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