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事聲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35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五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抗 告 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抗 告 人 張綱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 度事聲字第35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 年4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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