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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事聲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范智達

  • 當事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35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五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抗 告 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抗 告 人 張綱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 度事聲字第35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 年4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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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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