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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79號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范智達

異議人
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章
代理人
謝瑋玲律師
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相對人
厚生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第3頁第21行關於「異議人需賠償相對人5萬3,474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需賠償異議人5萬3,47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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