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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執字第10號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陳乃翊

聲請人
李國威(LEE KOK WAI)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頑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即仲裁判斷書主文第1項),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費用3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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