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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執字第4號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黃愛真

聲請人
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榮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源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訂有明文。復按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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