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32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姵辰
- 訴訟代理人
- 張楉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保險字第3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陸仟陸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保險字第32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保險字第3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陸仟陸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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