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29號
- 聲請人
- 柏郡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榮盛
- 相對人
- 飾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欽岳
- 相對人
- 新詠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欽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58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全字第58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