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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1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林秀雲
被上訴人
國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萬7541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527元、第二審裁判費4萬2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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