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
- 聲 請 人
- 陳政國
- 相 對 人
-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政憲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勞全字第34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勞全字第34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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