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陳乃翊
- 原告薛武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薛武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釋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乙節,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因此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原薪資帳戶)自民國114年6月2日至今之內頁明細 (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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