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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47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王沛元

聲請人
陳依蘋
相對人
專長探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可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民國114年9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9,117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請本件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時,將相對人專長探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誤繕為徐琮堯,爰逕予更正。

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三、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全額未給付等情,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華南銀行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在卷為證,足認屬實。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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