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張淑美
  • 法定代理人
    方子洋

  • 原告
    丁一
  • 被告
    水銀餐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丁一 相 對 人 水銀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子洋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 方案第2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400元,並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前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 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成立紀錄所載相對人應於114年11月14日前給付所積欠工資新臺幣1400 元之義務,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 就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之調解人於114年11月11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而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料等在卷可憑,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如期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翁嘉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