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72號
-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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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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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鄧秋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蔣梅寧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所為114年度勞執字第17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