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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6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仁傑

聲請人
黃巧璐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陳文祥律師
相對人
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竇立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如未另外敘明,幣別均為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先依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如無交易價額,或雙方就交易價額有所爭執致難逕援為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該股票客觀上之價值如何,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其股票並無市價,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與請求股份占公司發行股份比例核計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72號、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又兩造未經勞動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三、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又自經濟上觀之,聲請人聲明一與聲明二、四之訴訟目的一致,而聲明一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其勝訴獲得之利益即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所獲得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16萬6500元及提撥勞退金9000元,每月之利益(即薪資+勞退金=每月利益)合計17萬5500元,高於聲明二、四之訴訟標的價額。又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且聲請人係66年出生,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時距法定退休年齡逾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應推定以5年計算,故聲明一勝訴獲得之利益為1053萬元(計算式:17萬5500元×12月×5年=1053萬元)。其次,聲請人於聲明三另請求獎勵股票即美國微軟公司股票4股、114年9月CBI業績獎金28萬9000元,該美國微軟公司股票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之每股時價計算。而本件起訴日為114年9月4日,因時差關係,美國微軟公司股票於斯時之最新收盤價格應為前一日即114年9月3日之收盤價美元505.35元計算,而本件起訴日114年9月4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為30.965,是美國微軟公司股票4股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計算式:美元505.35元×匯率30.965×4股=6萬25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88萬1593元(計算式:1053萬元+6萬2593元+28萬9000元=1088萬15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聲明 內容(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請求金額項目 一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 相對人應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聲請人復職日止,按月於末日給付聲請人16萬65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每月薪資 三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美國微軟公司股票4股;並應給付28萬9000元,及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獎勵股票及業績獎金 四 相對人應自114年8月7日起至聲請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9000元,存入聲請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每月提撥勞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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