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33號
- 原告
-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鈺喬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翰
- 被告
- 偷點心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民事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小字第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裁定如下: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民事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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