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29號
- 原告
- 王瑋
上列原告對被告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前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25頁)。原告逾期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卷附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各1紙(本院卷第29至33頁)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