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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蒲心智

  • 當事人
    林家名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63號 原 告 林家名 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洋 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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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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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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