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蒲心智
- 當事人林家名、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63號 原 告 林家名 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洋 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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