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許筑婷
- 當事人崔展富、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崔展富 相 對 人 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勃軒間強制執行事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528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805號),聲請人 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聲請停止執行。依聲請人所提臺灣新竹地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聲請人遭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564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5,56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政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