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劉宥賢
- 原告吳怡臻
- 被告鈔快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昱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吳怡臻 被 告 鈔快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宥賢 被 告 陳昱凱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陸拾參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4項分別為確認僱傭關係、給付此間工資與法定遲延利息、三節暨生日獎金以及按月提繳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而該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勝訴獲得之利益即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所獲得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8萬6000元、保障2個月年薪17萬2000元、三節暨生日獎金共4000元、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525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利益,性質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原告為民國82年間出生,距法定退休年齡逾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權利存續期間收入總額應核定為635萬5360元(計算式:[8萬6000元+5256元]×12月×5年+17萬2000元×5年+4000元×5年=635萬5360元);第2項 按月給付工資及保障年薪本息、第3項按年給付三節暨生日 獎金、第4項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亦係因定期給付而 涉訟,其於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除前述635萬5360元, 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計第2項按月給 付工資部分於起訴前之孳息如附表所示608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下同),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35萬5968元 (計算式:635萬5360元+608元=635萬5968元)。又上開訴 之聲明第1至4項,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635萬5968元定之。 復加計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5萬元、業績獎金25萬8000元,聲明第6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0萬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716萬3968元(計算式:635萬5968元+30萬8000元+50萬元=716萬396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5389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原告除精神慰撫金請求外之666萬3968元部分,均合於前開規定,即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即5萬3026元(此部分原應徵7萬9539元,暫免2/3後為5萬30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2363元(計算式:8萬5389元-5萬3026元=3萬2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金額:新臺幣/紀元:民國) 編號 薪資期間 計算本金 起始日 到期日 孳息金額 1 114年1月份 2萬2194元 (8萬6000元×8/31=2萬2194元) 114年1月24日 114年3月27日(計算至起訴前1日,見民事起訴狀第1頁本院收文戳章) 184元 2 114年2月份 8萬6000元 114年2月24日 377元 3 114年3月份 8萬6000元 114年3月24日 47元 合計: 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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