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薛嘉珩
- 當事人張躍騰、黃鼎文、火星計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張躍騰 相 對 人 黃鼎文 火星計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晨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4份到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自明。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除有另標明幣別者,均同)173,551元【計算式:起訴前一天臺 灣銀行買入歐元之匯率33.61×(歐元4,720元+起訴前孳息如 附表所示為歐元443.67元)=173,5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繳納勞動調解費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如主文第1項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另按起訴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 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併請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另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4份(繕本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到院,以合法定程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幣別:歐元;期間:民國)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期間 週年利率 小計 1 4,720元 370元 自112年2月20日起至114年5月17日止 5% 41.41元 370元 自112年3月20日起至114年5月17日止 5% 39.99元 370元 自112年4月20日起至114年5月17日止 5% 38.42元 370元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4年5月17日止 5% 36.9元 370元 自112年6月20日起至114年5月17日止 5% 35.33元 370元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114年5月17日止 5% 33.81元 2,500元 自112年8月20日起至114年5月17日止 5% 217.81元 合計 443.67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