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楊承翰
- 當事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3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尚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華創業家教育顧問有限公司、甲○○及丙○○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涉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毋庸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4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惟其中給付資遣費、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及提繳勞退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為19萬457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該部分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867元(計算式:此部分原應徵2800元×2/3=18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原告應暫先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4833元(計算式:6700元-1867元=48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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