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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4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筠諼

原告
林玉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醫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本件雖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惟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撫敘賠償金部分並無前開規定之適用,如分別計算裁判費,則訴之聲明第一項應徵裁判費5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裁判費1,500元,合計為2,000元。將原告請求金額合併計算命補裁判費,較有利於分別計算之結果,故計算如上,特此說明)。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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