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57號
- 原告
-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訴訟代理人
- 劉柏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證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7,900元及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補字第35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證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7,900元及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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