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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7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乃翊

原告
張靖驩
被告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6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4萬5865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被告如數給付並加計民國114年4月1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係於114年5月19日聲請支付命令,則起訴前之利息659元應併算其金額(計算至聲請支付另前一日即114年5月18日,計算式為:14萬5865元×5%÷365×33日=6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4萬6524元(計算式為:14萬5865元+659元=14萬6524元),原應繳納裁判費2150元。惟原告本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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