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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薛嘉珩

  • 原告
    陳美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99號 原 告 陳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4,0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費為5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 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訴訟標的總金額 74,006 原徵收裁判費 1,500 計算歷程 請求項目 計算說明 中秋福利金 薪資、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預告工資、補提6%退休金 訴訟標的金額 3,000 71,006 佔總金額比例 4.05% 95.95% 「訴訟標的金額」除以「訴訟標的總金額」 換算裁判費 60.81 1,439.19 「佔總金額比例」乘以「原徵收裁判費」 酌減2/3之結果 不得酌減 479.7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裁判費總計 5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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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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