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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8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呂俐雯

原告
李宜達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友蘊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695元,及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本件原告所請求之標的為工資及資遺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5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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