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86號
- 原告
- 裴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昱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補字第48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昱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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