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黃鈺純
- 法定代理人陳嘉雄
- 當事人王淩旭、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原 告 王淩旭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被 告 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雄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陳凱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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