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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被告報告委任事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呂俐雯
  • 法定代理人
    王柏偉

  • 原告
    玨耀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郭士綱石欣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玨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偉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 告 郭士綱 石欣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複代理人 吳庭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被告報告委任事項事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郭士綱應報告起訴狀附表1之物品購買明細及原證4月結單以被告郭士綱為收件人之『托寄物品』欄之物品購買明細。㈡被 告石欣以應報告起訴狀附表2之物品購買明細及原證4月結單以被告石欣以為收件人之『托寄物品』欄之物品購買明細。」核屬以一 訴主張二項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其請求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且其因勝訴可獲得之利益無從以客觀衡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欠3萬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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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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