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林怡君
- 法定代理人張智翔
- 原告葉時峯
- 被告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99號 原 告 葉時峯 被 告 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翔 住嘉義縣○○市○○○路0段00號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未合法送達被告,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指定114年10月2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請確認本件訴之聲明,以及起訴對象是否應為聖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於114年8月31日前檢附補正後之起訴狀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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