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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許筑婷
  • 法定代理人
    許郁煌

  • 原告
    白振輝
  • 被告
    北之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白振輝 被 告 北之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郁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6,75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76,7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0元,嗣原告追加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360元,尚餘3,000元 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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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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