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蒲心智
  • 法定代理人
    廖威宣

  • 當事人
    陳冠哲康統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238號 原 告 陳冠哲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複 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 被 告 康統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 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92,5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日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新臺幣92,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 任職務為工程師,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92,500元(原證1),並應於每月5日前給付。被告於113年11月18日稱原告違 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之一、12條之四,於當日解僱原告(原證2)。惟被告之解僱援引不存在之法規且未告 知具體事由,且原告亦無違反勞基法情事,被告之解僱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 係存在,並依兩造間勞動契約、民法第486條前段、第487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繼續給付工資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個人薪資統計表、GMAIL電子郵件列印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見本 院卷第19至23頁),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 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並依民法第486條前段、第487條前段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原告復職 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92,5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 之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 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高宥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