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陳筠諼
- 當事人CARLOS CHAIN MORENO、李尚九、DIDAC DURAN RODRIGUEZ、徐翊慈、翁偉綸、楊小龍、班紅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43號 原 告 CARLOS CHAIN MORENO (中文姓名:陳楷洛) 李尚九 DIDAC DURAN RODRIGUEZ 徐翊慈 翁偉綸 楊小龍 被 告 班紅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LINAS ONATE SALVADOR ALEJANDR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前開規定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之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具體列載本件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及計算式,無從特定審理範圍與符合一貫性審查與否之審酌;又本件原告未提出人別資料以確認是否具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起訴之程式實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以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該裁定附表一「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 及補正如該裁定附表二所示事項。詎原告收受上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正該裁定附表二所示事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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