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58號
- 原告
- 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靖倫
- 訴訟代理人
- 王中平律師
- 被告
- 陳厚宇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59,74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59,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民國113年11月7日適用113年12月31日前舊法),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