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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
    立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昌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故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查報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等必要之釋明資料,聲請人雖於114年10月8日具狀提出亞太公司之公司變更(解散)登記表,並稱該登記表已註明原公司負責人郭鴻澤為清算人。惟查,該表並未記載相對人之清算人為何人,僅有主管機關依法附記「公司已解散,公司負責人為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清算人之就任、解任等均應向法院聲報……」等語,然相對人之實際清算 人為何,仍應按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視其有無章程明定 或股東會選任等情形而定之,聲請人顯對主管機關附記內容有所誤會。又聲請人並未提出清算人之相關釋明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亦無從為送達,故本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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