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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旭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欄第(一)項,其中「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日以應付本金新臺幣1,089,230元之千分之一計罰」,其性質為何?是否為利息?或違約罰金?

二、依合約第3條第7款約定:「…16號後提供發票者,則於次月20日付款,遇假日順延…,若甲方於兩個付款週期時間內仍未支付,則從第二個付款週期到期之次日,每逾一日以應付金額之千分之1計罰,並以應付款項為賠償上限」,聲請人應提出請求自「民國111年11月5日起算」按千分之1計罰之說明及其釋明資料,如計算後更正金額,應具狀更正請求標的;另計罰總金額依約定條款以應付款項為賠償上限,應一併具狀更正請求標的。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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