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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優兔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梓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提拉有限公司、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阿提拉有限公司、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阿提拉有限公司、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等二人間約定「廣告費用」之證明文件(如契約書等)。

三、請釋明究以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阿提拉有限公司、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等二人為相對人?若以阿提拉有限公司、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具體表明請求給付之形式(連帶給付?各別給付若干金額等?),並應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查聲請人民國114年8月8日聲請狀聲證1之匯款對象為相對人「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則僅另憑「Kris Lin」所發之電子郵件一封,釋明顯然不足,無從認定阿提拉有限公司亦為債務人。聲請人如欲向其請求,應另行提出請求之依據及證據)。若僅以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亦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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