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朱涵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謝幸蓉、陳奎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違約金欄,其中「原利率」之真意是否即指附表內之「前述利率」?如是,請將附表「原利率」更正為「前述利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謝幸蓉、陳奎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違約金欄,其中「原利率」之真意是否即指附表內之「前述利率」?如是,請將附表「原利率」更正為「前述利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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