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7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桂台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桂台華
訾丞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94,69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強制換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緣相對人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桂台
華、訾丞家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12
日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
並執有相對人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
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整
,利率依年利率3.475%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
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55%,目前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依前揭契約第6條第1項第1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
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則全部債務應視
為到期。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款(證四)迄今仍有7,
094,69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人類
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桂台華、訾丞家既為借款之連
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人
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桂台華、訾丞家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