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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7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2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訾丞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49,71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緣相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桂台華、
    訾丞家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4日
    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
    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借款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475%
    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5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
    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依前揭契
    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
    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前揭契約第6條第1
    項第1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時」,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催
    告繳款迄今仍有7,549,71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
    對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桂台華、訾丞家既為借款
    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桂台華、訾丞家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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