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5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玄錠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玄錠興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已給付相對人價金5500萬元之釋明文件(查聲請人提出之解除契約協議書附件之撥款同意書並未經雙方簽章,無從釋明上開債權關係,故聲請人應另行提出已給付前開價金予相對人之證據如匯款紀錄等,併予敘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